(1)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以后,培养人要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意见,汇报培养对象的情况。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,可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,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,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进行公示(时间一周)。在公认的基础上,召开支部委员会,进行认真讨论,决定培养对象是否能被确定为发展对象。
(2)决定培养对象是否能被确定为发展对象,除了考察是否能够履行党章的八项义务以外,还要重点考察以下几项:
1)、学业成绩是否良好以上,无不及格课程(含重修)。
2)、是否获得过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或其他各项校级、系级荣誉称号。
3)、是否较好地完成了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4)、思想汇报是否定期保质保量地完成。
5)、是否违反学校和院系规章制度,受到各类处分。
6)、培养对象须经党校培训,未经培训或未通过笔试者一律不得发展。
以上各条实行一票否决制,即如有一条不符合标准,不予考虑发展问题。